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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非恶意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可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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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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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粤执复751号,惠州市新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德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惠州市新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惠州市光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德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惠州中院于2019年8月15日10时至2019年8月1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中,起拍价为2393040元,惠州光迅公司、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及另外4家公司及3个自然人报名参与竞买。竞价到13584040元时,只有惠州光迅公司和德信公司出价,德信公司最后一次出价至23008040元,惠州光迅公司以最后出价23017540元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惠州光迅公司缴纳拍卖保证金478608元,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未交纳保证金。因惠州光迅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将涉案土地的剩余拍卖款缴纳到执行法院执行账户,2019年11月7日,惠州中院重新网络司法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起拍价为2393040元。2019年12月13日,德信公司以最高价9005040元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在异议审查期间,德信公司向执行法院表示放弃对保证金的权利主张。
惠州中院认为悔拍后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目的是惩罚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从两次拍卖结果来看,涉案标的物的起拍价为2393040元,第一次拍卖成交价23017540元,重新拍卖成交价9005040元,两次拍卖成交价相差悬殊,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在无需交纳拍卖保证金之下参与了两次竞拍活动,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与竞买人惠州光迅公司进行激烈竞价,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最后一次出价23008040元,与成交价23017540元相差9500元的差价出局。而重新拍卖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则以9005040元竞得涉案标的物。从上述两次拍卖过程可推定,惠州中院采信竞买人惠州光迅公司提出的因信息误导出价,其非恶意悔拍的理由。就涉案悔拍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作为上述拍卖保证金的实际受益人,其放弃对保证金的权利主张,被执行人新银地公司答辩意见中也没有对保证金提出不予退还的意见。因此,鉴于上述情形,上述保证金应退回给竞买人惠州光迅公司为宜。裁定:惠州中院(2018)粤13执恢71号案退回竞买人惠州市光迅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拍卖保证金478608元。 新银地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惠州中院上述执行裁定。

04

裁判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复议申请人新银地公司的复议申请事由,本案主要审查执行法院裁定“(2018)粤13执恢71号案退回竞买人惠州市光迅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拍卖保证金478608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惠州光迅公司参与惠州中院组织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但在竞买成功之后,经执行法院通知未按时向执行法院交纳尾款,属于悔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并无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形区分,只要买受人构成悔拍,交纳的保证金就应不予退还。
惠州光迅公司答辩认为即使没收竞拍保证金,也主要用于弥补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金额,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拍卖保证金的权利主张,故保证金可予退还。但依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不予退还的竞拍保证金,除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外,主要是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从结果意义上讲,真正的受益人是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竞拍保证金的权利主张,不能成为退还保证金的充分理由。至于买受人惠州光迅公司参与竞拍时是否因受他人信息误导而偏离正常价格出价、被执行人新银地公司答辩意见中是否未对保证金提出退还的意见,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买受人悔拍后对买受人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置。
惠州中院认为“悔拍后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目的是惩罚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复议申请人新银地公司提出的惠州光迅公司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依法不得退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惠州中院裁定退回竞买人惠州光迅公司交纳的拍卖保证金,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相关链接:

《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案例汇编: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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